在4月1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前两条对检验实验室、PCR实验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 提高检测能力
各地要结合新冠防疫检测工作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建立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标准临床实验室,独立开展核酸检测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资质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和独立医学实验室也要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优先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支持,实现县级医疗机构具有核酸检测能力。
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
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